师教〔2011〕79号
随着我校与国内外高校交流项目不断拓展,派出交流学习的交换生日益增加,为进一步规范我校交换生的学籍管理,更好地做好交换生的课程选修、学分转换等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交换生是指基于校际合作协议而在我校与国内外院校之间互派的学生。
第二条 交换生派出学习前,学生本人及其亲属要与学校签定《学习协议书》等。
第三条 交换生派出学习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派出学习时间记入修业年限;交换生派出学习期满后,应该按时回校,逾期不归者,依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四条 交换生派出学习应对照本专业的培养方案,所学的专业应与在校时所学的专业一致或相近。
第五条 交换生派出学习前,原则上要确认对方学校欲选课程并填写《交换生学分互认课程申请》,经所在学院分管教学领导同意后,报送教务处审核。
第六条 交换生派出学习期间,至少修读不低于50%与在校时所学专业一致或相近的专业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所修课程的学分,需经所在学院及教务处审定后方予以承认。
第七条 交换生派出学习期间,所学的课程未被我校认定为专业课程的,可作为公共选修课程,并给予认定,不受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限制。
第八条 交换生未修满公共课程(英语除外)学分的,可通过自学,采取开卷考试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 交换生派出学习期间,所取得的各科成绩,应在其派出学习结束后,寄回所在学院。
第十条 各学院在收到交换生派出学习期间各科成绩后,进行成绩登记,并根据交换生所学课程的成绩,结合专业培养方案及教务处的相关规定给予确认,同时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福建师范大学
2011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