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师范大学关于留学生(含港、澳、台生)教学管理规定》(闽师发[1998]008)于1998年9月制定试行,7年来为规范、统一我校海外学生教育的教学管理,指导海外学生的教学工作起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校海外学生人数的逐年增加和实践中新情况的不断出现,该管理规定中的某些条款已不能适应实际情况,为了完善此规定特修订如下:
一、教学计划安排
1.总学分数
各专业学生应修满的总学分根据不同专业的具体情况而定。一般应修满的总学分为:四年制本科140学分,三年制专科120学分。
2.课程设置
各专业教学计划内开设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大类,各大类所包含的课程构成、学时学分要求详见各专业教学计划。学生须按教学计划修满所有专业必修课和专门为海外学生开设的公共必修课并且考试成绩合格。
3.学制
各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学制为基本学制。凡提前修满规定的学分,完成教育实习,通过论文答辩,允许申请提前毕业,对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未能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允许其适当延长1~2年的在校学习时间。
二、课程选修
1.学生可根据兴趣、爱好和个人特长,在导师的指导下在本专业或跨专业、跨系选修有关课程。有严格选修后续关系的课程,应先选先修课。
2.学生必须于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办理选课手续。
3.每学期开学后三周内可换课退课,逾期不予办理。
4.所选课程满10人开班。
5. 所选的跨专业跨系选修课的学分不得超过总学分的20学分。
三、课程免修
1.学生如通过自学确已掌握某门课程知识,可以申请免修,但须经过院系统一组织免修考试,达到要求者可取得学分。
2.外语课、公共体育课、科学研究实践课程及师范类的教育实习课程不能免修。政治理论课、军训可以免修。其中外国留学生可以免修外语课,但其须取得相应的HSK等级证书(文科6级,理科3级)方可毕业。
3.学生因重修或选修而发生碰课时,允许对某门课程间断性听课,但出勤率须达到60%,完成该课程的全部作业,并参加期末考试。
四、学籍管理
1.成绩管理
①必修课、选修课都必须进行考核,考核所得学分载入成绩登记表,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②必修课和选修课考试不及格者,不予补考。其中,必修课应当重修;选修课可以重修,也可以改修其它课程。重修或改修的课程,考试成绩重新评定。每门课程重修一般不能超过2次。
③无故旷考或考试舞弊者,考试成绩以零分计。
④学分在高等院校中互转,接受院校是否予以承认,由接受院校决定。
2.转专业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准许转专业:
①学生确有专长,经本人申请,由所在院、系提出意见,经转入院、系考核认为转入该院、系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②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缺陷,经学校医院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者;
③休学期满复学的学生,或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的新生,因专业停招,不转专业或不转院、系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转专业学生已修过的公共必修课学分仍然有效。
3.休学
①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休学:
A 因患病经学校医院诊断必须停课或休学治疗,治疗时间超过一个学期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
B 在一个学期内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
C 因经济困难等原因申请休学者。
②学生按下列规定办理休学手续:
A 休学学生必须填写《休学申请书》;因病休学的,须经学校医院签署意见或校外医院证明,并报海外教育学院批准。休学的学生必须在接到休学通知之日起两周内办完手续离校。拒办休学手续者以自动退学论。
B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如需延长休学期则要逐年申请,但累计修业年限(含在校和休学)不得超过原规定学制2年。
4.复学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①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正规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②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新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学校申请复学。
5.退学
①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后仍不能按时来校学习者;
②休学期满既不复学又不申请延长休学期者;
③休学期满经体检复查不合格者;
④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⑤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等疾病者;
⑥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6.考勤
①学生请假,应事先向海外教育学院领取《学生请假单》,并如实填写,必要时应附有关证明(如病假须有医院证明、事假须陈述原因)。凡需要间断性听课的学生必须向海外教育学院和所在院系、系说明情况并办理一次性请假手续。
②一个学期内,凡所选的专业必修课程(各门课程单独统计)缺课数超过全学期总课时的30%者,取消该课程的考试资格。
③凡因病住院治疗,专业必修课缺课数超过30%者按休学处理。
五、毕业与肄业、结业
1.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学完或提前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达到规定学分者,即可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2.学生未能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但在校学习一年以上,且取得的学分数已达30%者,发给肄业证书;对学习不满一年者只发给单科成绩证明。
3.学生未能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但已取得的学分数超过总分数的三分之二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六、学位授予
1.按《福建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执行。
2.本科毕业生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可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3.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①在学期间未获得规定的外语、体育和科学研究实践课程的学分;
②外国留学生未获得HSK相应等级证书(文科6级,理科3级)
③未通过论文答辩者;
④在校学习期间受到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者。
七、奖学金条例
为了鼓励先进,激励后进,使海外教育学院学生形成一种奋发向上,努力学习的好风气,特制定本规定。
1. 经费来源
经学校同意,每学年提取学生所交学费的5%作为专项经费。
2. 评选条件及评选名额
①参加评选奖学金的学生,均须做到:
A.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地方的法律、法令,遵守学校、学院的一切规章制度。
B.热爱所学专业,有正确的学习态度,学习严谨、勤奋、努力,学习成绩优良。
C.热爱集体,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文体活动。
②奖学金分三个等级,其中获一等奖学金学生人数占学生总数的3%,奖金 金额为每学年1000元人民币;获二等奖学金学生人数占学生总数的5%,奖金金额为每学年600元人民币;获三等奖学金学生人数占学生总数的10%,奖金金额为每学年300元人民币。
③在每学年度凡有下列行为者,取消其评选奖学金的资格:
A.不参加集体活动,不遵守学校、学院的规章制度,不遵守社会公德者;
B.考试作弊者,有一门学科不及格者;
C.每学年累计旷课达10节以上者;
D.每学年总学分低于35分者,各科平均分低于70分者;
E.英语或体育不及格者。
3. 奖学金评定程序及规定
①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入学后第二学年开始评定,学生必须连续学满 一年以上,方可参加评定。
②根据每个学生平时表现,学习成绩情况,进行学年综合考评。
③由学生本人向海外学生事务部提交申请报告。
④由海外学生事务部确定获奖学金学生名单,经学院领导审核后张榜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