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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师范大学“免监考班级”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0-03浏览次数:983

关于印发《福建师范大学“免监考班级”

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学院:

现将《福建师范大学“免监考班级”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师范大学教务处     学生工作处

2017 921


福建师范大学“免监考班级”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条为更好地发挥“免监考班级”制度在培养、强化全校学生勤奋学习、严谨自律、诚信考试意识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展示我校学生良好的精神面貌,促进优良学风、考风、校风的形成和巩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免监考班级”是以自然班级为单位,在全校全日制本科学生的各种考试中,实行无人监考,由学生自我监督、诚信考试的班级,是我校加强考风考纪教育管理的重要制度。

第三条申请条件

(一)校本部一、二、三年级全日制本科学生班级。

(二)班风、学风端正,班级两委战斗力、凝聚力强,班级成员积极上进,学习氛围浓厚。

(三)班级成员均能严格遵守《福建师范大学考场规则》等考场纪律和有关规定,在申请前一学期各种考试中没有出现过违纪和作弊现象。

第四条审批程序

(一)班级申报。以自然班级为单位,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的两周内,由班级两委全体成员会议共同讨论提出,并征得全班同学的同意后,向所在年级辅导员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上须有班级全体同学签名)。所在年级辅导员初审同意后,填写《福建师范大学免监考班级申请表》,交所在学院办公室。

(二)学院审核推荐。所在学院于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的第三周内,对申请班级进行审核,并经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分管教学工作副院长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三)学校审批公布。教务处会同学生工作处,于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的第四周内进行审批,经批准后的班级即获得免监考班级资格,并由学校予以公布。

第五条免监考班级自批准之日起,该班级所有成员参加的所有校内考试(公共必修课除外),不再安排专人监考,由班级所有成员互相监督,诚信考试。学校对“免监考班级”考场地点予以公布。

第六条学校对免监考班级授予免监考班级旗帜,并悬挂在该班级所在考场,同时在校内各种媒体予以宣传。

第七条“免监考班级”考务工作(含试卷发放回收等)由班长、团支部书记配合任课(主考)教师完成,考场记录单由任课(主考)教师和班长、团支部书记共同填写。

第八条学校安排专人对免监考考场进行抽查巡视,同时欢迎广大师生的自愿监督。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免监考班级资格:

(一)实施考试过程中出现一次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现象的。

(二)班级成员、班委会或团支委会提出撤销,并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的。

(三)因其它违纪原因被学校认为必须撤销资格的。

第十条免监考班级保持一学年及以上者,给予以下奖励:

(一)在省、校级先进班集体、五四红旗团支部等各项先进集体评比中,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在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中比例增加3% ,在“优秀共青团员”评选中比例增加2%在“优秀共青团干部”评选中比例增加1%,同时在校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共青团员标兵优秀共青团干部标兵等先进个人评选中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免监考班级”保持两学年、三学年者,在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评选中比例分别再增加1%2%

(二)对班级所有成员颁发免监考班级诚信考试证书,并记入学生个人档案。

(三)在年度优秀学生表彰大会上公开表彰,并一次性奖励班级活动经费1000元。

(四)在下一年度的各类贫困家庭学生资助中给予优先考虑,并适当倾斜。

(五)该班班主任和所在年级辅导员在年度评优中给予优先考虑。

第十一条免监考班级若有考试违规现象或举报有作弊事实并经查实的,给予如下处理:

(一)撤销该班级免监考班级资格,并予以校内通报。

(二)取消该免监考班级”当学年度各级各类班集体评优评先资格。

(三)根据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在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评选中增加的比例予以取消,并按原增加的比例降低同样百分点

(四)考试违纪或作弊的当事人根据错误事实及认错态度,给予从重或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二条各学院要把“免监考班级”作为学院学风建设的重要抓手,在学生班级中加大宣传、培育“免监考班级”的力度。各年级至少有1个班级申报。学生总数达到800人以上的学院,“免监考班级”数达到本学院非毕业班班级总数的50%以上、学生总数在800人以下的学院,“免监考班级”数达到本学院非毕业班班级总数的70%以上,且未出现考试违纪情况的学院,在年度优秀学生表彰大会上予以公开表彰。

第十三条所在学院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所在年级辅导员对“免监考班级”负有教育监管责任,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免监考班级”的教育管理,并注重发挥“免监考班级”在学风、考风方面的引领、示范作用。

第十四条学校将“免监考班级”作为评价学院学生工作的一项重要衡量指标,在每学年结束后,将对免监考班级的执行情况进行公布。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教务处、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福建师范大学 “免监考班级”管理方法(试行)》(师大教〔20147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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