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省社科规划项目有关重要事项变更的通知 |
| 发布时间:2014-04-03 | 浏览次数: 17 |
各相关单位科研管理部门:
省社科规划项目实施中,因正当理由可以申请项目延期(其中,应用研究项目延期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基础研究项目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经研究决定:申请项目延期,项目负责人必须在资助期满2个月前提交书面申请,经责任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批后报省社科规划办备案。延期超过规定时限的,必须报省社科规划办审批。
延期备案一年两次,上半年办理延期的,在当年6月底前集中上报规划办;下半年办理延期的,在当年12月底前集中上报规划办。
本规定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实施。
省社科规划办
2014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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