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学校《福建师范大学关于开展2016-2017学年研究生出国(境)访学工作的通知》(师大研〔2016〕39号)和《福建师范大学研究生外出访学管理规定(修订)(闽师研〔2013〕32号)》文件要求,为推动学院研究生教育国际化进程,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做好研究生出国(境)访学工作,特制定海外教育学院研究生出国(境)访学工作细则:
一、选拔对象
学制年限内的非定向博士研究生和特别优秀的非定向硕士研究生,已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和正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除外。
二、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学习勤奋,成绩优秀,科研潜力大,成果突出。
2.访学目的应与学位论文研究工作相关,且具有较强的学科前沿性和较高的学术价值,并获得访学单位的《接收函》或《邀请信》。
2.访学单位应是国(境)外著名大学或科研机构。
4.具有较强的外语读写听说能力,符合访学国家(或地区)和访学单位的相关语言要求。
5.访学时间一般3到12个月。
三、资助经费
经费从学院学科建设经费开支,主要用于研究生访学期间所发生的差旅费(含国际国内)、签证费、医疗保险费、生活费以及住宿费(标准参阅附件)等。学校将筹措资金根据派出研究生人数和所需经费按一定的比例给予补贴。资助标准参照“福建师范大学研究生出国(境)访学资助参考标准”。对获得国家留学基金联合培养博士项目资助的学院,学校另予奖补。
四、工作程序
学院结合学科实际制定访学工作办法,明确选拔要求、资助标准、经费使用和选拔程序等具体事宜,接收学生本人提交的访学行程安排和预算表。学院将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选拔。采取“个人申请、导师和专家推荐、学术委员会评审、党政联席会议审核”择优资助的选拔方式。具体的工作程序如下:
1. 申请人向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1)《海外教育学院 “研究生出国(境)访学资助项目”申请表》;
(2)国(境)外高校或研究机构的正式邀请函及复印件(含中文翻译件);
(3)本科、硕士、博士期间的成绩单及复印件;
(4)外语水平证明及复印件;
(5)科研成果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6)近五年获奖证书及复印件;
(7)访学计划书(中外双方导师签字认可);
(8)两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专家的推荐信。
2. 学院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初审。
3. 学院召开学术委员会(或采用函审方式),对申请人的申请条件进行筛选、排序。
4.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核通过,并将结果在学院网站上公示五个工作日。
五、访学管理
访学研究生的管理按照《福建师范大学研究生外出访学管理规定(修订)》(闽师研〔2013〕32号)执行。
1. 受资助的研究生及其担保人(国内研究生导师)与学院签署《福建师范大学研究生出国(境)访学资助协议书》,担保人承担访学研究生按时完成访学计划并按期回校的责任。
2. 获资助研究生办理出国(境)手续。
3. 研究生在国(境)外访学期间,应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和访学单位相关规章制度。
4. 学院及导师将加强与研究生访学单位和研究生的联系,履行培养和管理职责。
5. 访学研究生应保持与国内导师和学院的联系,定期汇报工作、学习、生活情况。
6. 访学结束后,研究生按期回校报到,提交《福建师范大学研究生访学考核表》和专业学术成果。
7. 回校办完报到手续,经考核合格的,方可报销批准额度内的资助经费。
8. 因个人原因中途中断访学的,视情况追回全部或部分资助金额。
9. 对于不按时回校的访学研究生,学院将追回全部资助费用,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不能追回的费用,由担保人支付。
六、其它事项
上述所交所有材料不得有造假行为,一经发现将追究研究生本人责任,追回全部资助费用,对其在外访学的成绩不予认可,并将相关情况上报给学校。
附件:
1.福建师范大学关于开展2016-2017学年研究生出国(境)访学工作的通知
2.福建师范大学研究生出国(境)访学资助参考标准
福建师范大学海外教育学院
2017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