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福建师范大学海外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7-03-16浏览次数:1353

第一章 编班

第一条 留学生在校期间应按专业编入相应的班级,并参加班级活动。

第二条 汉语言专业留学生入学时由学院对学生汉语水平进行测试,根据测试结果进行编班。

第三条 正式上课后一周内,如留学生对所在班级不适应(课程太难或太易),可向班主任提出调班申请,由班主任向学院反映,学院酌情作出调班决定。

第四条 正式上课一周后,一般不再调班。学生如有提出申请调班,须由留学生事务部对学生进行测试再决定是否调班。未经留学生事务部同意不得随意调班。

第五条 汉语言专业留学生认为自己的语言能力、专业学习能力能够适应更高一级的课程内容,可向留学生事务部提出申请,留学生事务部在综合任课教师的考评意见、学生学业成绩等内容后提交学院考核,成绩合格者经学院批准后可进入上一级班级学习。

第二章 考勤

第一条 留学生上课实行考勤制,根据课程表规定的时间按时上课,不得旷课和无故迟到、早退。

第二条 一学期旷课累计达15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达30学时,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达60学时的予以退学处理,并书面通知其家长或派遣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或派遣单位。一学期内缺课超过该学期该课程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取消期末考试资格。

第三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上课,必须提前填写《留学生请假条》后向辅导员请假,三天以内假期由辅导员批准;三天以上一周以下假期由辅导员审核,副书记批准;一周以上假期由辅导员、副书记审核,院长批准。

第四条 因病请假者需附上病例证明。凡因病住院治疗,专业必修课缺课数超过30%者按休学处理。

第五条 除学校统一组织的外出活动,留学生自行旅游或受邀参加活动外出的须向辅导员请假,并附上邀请函、车票或机票等,经同意后方可外出。

第六条 假期满后应及时找辅导员销假,否则按缺课处理。

第七条 请假期满需续假者,应于请假期满前持证明办理续假手续,经辅导员批准后方为有效。如本人不能亲自办理请假手续,可委托他人办理。如不办理续假手续,视旷课处理。

第八条 留学生按校历学习,各派遣国的节假日,学校不予放假。

第九条 学生向辅导员请假后需将学生联交于任课老师处。每月将学生考勤情况汇总报送至留学生事务部进行统计,并向学生公布,学期末公布本学期总考勤情况。

第三章 成绩考核和学分管理

第一条 留学生所研修的全部课程都必须经过考核。考核及格方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学生毕业时电脑打印成绩单与毕(结)业证书一同发给学生,成绩底单归入学生个人档案存档。

第二条 考试成绩不及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成绩及格后可以取得学分。补考后仍不及格的不能取得学分,也不记入学籍档案,但应重修。

第三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必须事先向任课教师提出缓考申请,同意后报留学生事务部备案。一学期申请缓考的课程原则上以3门为限。缓考与补考同时进行。缓考不及格者可补考一次。超过补考时间才办理缓考者无效,作缺考论。

第四条 擅自缺考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算,并且不准参加正常补考。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一条 对品学兼优或学业成绩、体育运动、文艺活动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留学生,可分别授予“优秀海外学生”、“优秀海外汉语学生”称号或其它荣誉称号。

第二条 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办法。表扬和奖励的方式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奖状、证书、奖品和奖金等。

第三条 对违反学籍管理规定的学生,学院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为五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四条 对公费学生作出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所在系系主任提出、有关部门审核、分管校长审批,并报省教育厅和国家留学基金委备案。

第五条 对自费生作出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所在系系主任提出、留学生事务部审核、院长审批,并报分管校长批准。

第六条 对严重违反中国法律和校规校纪的学生,予以开除学籍处理。

第七条 被留校察看的学生只发给学习证明;被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习证明。

第五章 休学、复学和退学

一、休学

第一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后可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第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休学:

1.因患病经学校医院诊断必须停课或休学治疗,治疗时间超过一个学期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

2.在一个学期内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

3.因经济困难等原因申请休学者。

第三条 学生应按下列规定办理休学手续:

1.休学学生必须填写《休学申请书》。因病休学的,须经学校医院签署意见或校外医院证明,并报海外教育学院批准。休学的学生必须在接到休学通知之日起两周内办完手续离校,拒办休学手续者以自动退学论。

2.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如需延长休学期则要逐年申请,但累计修业年限(含在校和休学)不得超过原规定学制2年。

3.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学生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二、复学

第一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二条 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出示正规医院的诊断书,证明恢复健康,否则视为复查不合格,不准予复学。

三、退学

第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1.在一学期内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

2.一学期内连续请假两个月以上者;

3.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4.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5.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6.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7.本人申请退学或派遣方召回其留学生者(如属公费生须由其驻华使馆或派遣单位向中国国家教育部或学校出具证明)。

8.严重违纪被勒令退学者。

第二条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家留学基金委备案。

第三条 退学的本专科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第六章 升级与延长学年

第一条 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重修等要求,由学校规定。

第二条 留学生实行弹性学分制。本科生学制4年,学习年限允许27年;硕士生学制为23年,最长学习年限5年;博士生学制为35年,最长学习年限为6年。

第三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制时间内无法修满学分、完成毕业实习或论文写作等规定的学业内容时,或学生自己认为有继续学习的需要,经导师同意后可向留学生事务部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批准后可延长学年。

 

第七章 毕(结)业和离校

一、毕业、结业和学位证书

第一条 正式录取的全日制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获得应得学分并通过实习实践、论文答辩,通过汉语测试(HSK)(文科6级、理科3级)后,可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获得相应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二条 拟申请学位的留学生,应于每年4月前向留学生事务部递交书面申请报告,经审核资格后由各系负责申请者的考试、答辩。

第三条 汉语言研修生和短期研修生,完成课程学习者,发给结业证书。

二、离校

第一条 留学生转学、休学、退学、毕业、结业或修业期满的,应在离校前办理相关手续:

1.结清各项费用;

2.归还所借图书并将借书证交还图书馆;

3.将学生证交还辅导员;

4.领取学习成绩单、毕业证书或进修证明书;

5.交还留学生公寓钥匙(或房卡),领回押金。如宿舍内有公物损坏或丢失,应予赔偿。

6.填写《留学生离校申请单》,并留下离校后的去向、联系方式和地址,以便日后需要时联系。

第二条 留学生转学至另一城市时,须到学院办理相关手续,由学校出具转学证明。到达迁入地后须在10天内(且在居留许可有效期内)到迁入地公安局办理居留许可申请手续。

第三条 已经转学、休学、退学、毕业、结业或修业期满的学生,须于学业结束一周内离校

 

第八章 附则

第一条所有规章制度以中文为准。

 

第二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福建师范大学海外教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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